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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之我见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曹振辉

  为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全面正确理解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的讲话及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笔者结合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就加强和改进民行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拓宽当事人知情渠道、增强民行监督实效

  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了解或不甚了解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无法行使申请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进而影响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的状况。

  首先,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源少,是多年来影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瓶颈问题。多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干警积极想方设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采取了到社区、集市、厂矿、广场等进行宣传,到区人大、区政协会上宣传;向新闻媒体撰写宣传稿件;到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悬挂宣传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牌;聘请律师担任联络员;请申诉人在法院办事之机向别的案件诉讼参加人宣传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等方式方法。这些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起到了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的作用,但总的效果不甚明显,尤其是这些方法远远不能起到让每个诉讼参加人知晓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不能及时选择运用法律赋予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加之当前法律规定及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当事人的申诉启动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的现状,案源少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率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曹建明检察长在“全面正确理解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的讲话中亦重申:“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以外,对一审生效裁判启动抗诉只能是少数案件。重点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严重伤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意见》似应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由于该《意见》未对外公布,许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不知晓此项规定。当我们依据上述规定做申诉人的工作时,申诉人大多表示不满,我们的说服工作困难很大。如果我们的工作不到位,有可能引发申诉人上访。

  综上,为使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知晓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依法选择及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职能,这是检法两家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议由检法两家协商,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添加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的职能的内容;或单独设计一份具有上述内容的以检察机关名义出具的告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一起送达案件当事人。

  二、对审判机关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

  (一)加强对再审裁判结果的监督。目前,民行部门重抗诉,轻对抗诉起动的再审裁判结果的监督,亦未建立起有效的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包括提抗机关和抗诉机关的层级监督机制,是导致审判机关对抗诉意见不重视的原因之一,审判机关不采纳正确的抗诉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亦造成检察机关抗诉流于形式的不良印象;也不利于抗诉机关对不采纳抗诉意见的裁判分清责任,然后启动对审判人员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或针对抗诉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行部门自身的业务水平。

  根据抗诉机关是上级院,提抗机关是平级院及当前基层政法机关领导体制存在的缺陷,建立以抗诉机关为主,提抗机关为辅的层级审查机制,对再审裁判结果做到毎案必审,有错必纠,分清检法两家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多种形式促使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高依法、公正、高效办案的自觉性、自律性和主动性。

  (二)针对许多法院对抗诉再审案件超期不审较为严重的情况。应加强对审判机关抗诉再审案件的审限进行监督,与审判机关加强联系,建立每案跟踪超期预警系统。

  (三)建立对民事行政被申诉案件及抗诉再审案件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对民行检察官进行反渎职犯罪法律法规及侦查技能的培训,加大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与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手段相互配合,提高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具体做法是:由提抗院先行评估,抗诉院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对渎职犯罪的初查程序或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反渎职侵权部门,其次,要针对不同时期的客观情况,保持不同的初查数量规模。

  三、建立省、市、县(区)院三级民行检察官办案一体化平台

  应建立省、市、县(区)院三级民行检察官办案指导经验交流平台,将各级民行检察队伍形成合力。民行检察队伍的人员状况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存在人员少,年龄偏老,经验不足的情况,近一二年一些基层院虽补充了一些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资格的年轻有生力量,但远远不能适应民行检察事业的需要。而且刑事检察部门分为侦检、公诉、未检等部门,遇到疑难问题几个部门及相关主管领导可形成办案合力。相比之下,民行部门则显得力量单薄,孤军作战。因此应通过网络、视频尽快建立省、市、县(区)一体,集远程近程业务指导、热点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及适用答疑解惑、办案经验交流、办案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警示发布等工作指导业务培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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