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但是也有一些人想要比较特别的小动物作为自己的爱宠,但是他们可能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小爱好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案情回顾
郭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分别于2019年11月、12月通过微信转账从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豹纹陆龟一只(价格2400元)、苏卡达龟一只(价格8000元)。甄某某于收款当日将豹纹陆龟、苏卡达龟送至约定地点交给郭某某。2020年5月26日某公安分局在郭某某家中查获该豹纹陆龟和苏卡达龟。经鉴定该物种列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构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人类生性热爱动物,愿意与动物亲近,但是对于热爱动物方式还是要有所区分的。希望大家在饲养不常见的宠物时,请提前进行甄别,不要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买卖,那些黑心商人也就没有生存的市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忌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于在校学生涉罪案件,检察官也坚持了宽严相济政策,从有利于在校生健康成长出发,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召开检察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检察官最后叮嘱一句:
微信等新型网络通讯手段,让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看到了新“商机“,只有加强对新型网络通讯手段的管控,切断利益链条,在全社会树立起自觉抵制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才能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再滴血、流泪。